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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4-01 17: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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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两好一满意”,促进全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把活动逐渐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医疗、预防、监督、科研、教学等卫生服务工作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取得一流工作成绩的先进青年集体(科室、病区、班组)或岗位。

第三条  创建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卫生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旨在组织和引导卫生系统广大青年,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勤恳工作,文明从业,全面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为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围绕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青年工作实际,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群众性活动。

第五条  省卫生厅、团省委的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卫生系统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山东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政工处)。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除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以外的所有医疗卫生单位青年文明号争创工作的评选、推荐及管理工作等。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青年文明号争创工作的评选、推荐及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35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  该集体中的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集体和全体成员能够积极投身于“两好一满意”活动,有浓厚的活动氛围,严格执行活动要求,率先垂范。能创新性的开展工作,在“两好一满意”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九条  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50%以上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第十条  全体成员在医疗、预防、监督、科研、教学等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并受到所在单位职工或服务对象的普遍赞誉。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第十二条  该集体有规范的岗位创建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热线(16802000)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86617000)。

第十三条  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认可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并取得《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认证培训证书》。集体成员能够熟悉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掌握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第十四条  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掌握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第十五条  符合建团条件的集体已建立团组织,且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与扶持,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团组织机构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第三章  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获得下一级别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申报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团委,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办理,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由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团委从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他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初次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作为“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在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团委备案,不参加当年评选表彰,一年之后方可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按要求上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和厅直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山东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等有关标准进行认真评审、检查、验收,评选出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团省委与省卫生厅联合进行命名、表彰。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86617000)。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对公示中出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申报资格。


第四章  表彰



第二十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分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三级命名、表彰和奖励,每年表彰一次。团省委和省卫生厅联合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表彰,授予牌匾和证书。并负责向全国卫生系统争创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牌匾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要坚持上岗佩带“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字样的绶带或具有明显青年文明号字样的证牌;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是团员的要统一佩戴团徽;要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明确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要认真落实奖励政策,采取行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建立专项经费或奖励基金,并根据单位实际,对受到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要大张旗鼓宣传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激励措施,有条件的集体可将工资、奖金、职级晋升等方面纳入奖励序列。

第二十六条  各市、各单位要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进行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登记卡”制度。各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须填写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青年文明号登记卡,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省卫生厅和团省委分别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已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都要通过市级团委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团省委和省卫生厅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管理制度。每年度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需在牌匾右下角粘贴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印制的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省级青年文明号未粘贴或未及时更换牌匾条码,视为没有通过年度复核,一经发现,即摘下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预申报制度。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由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7月1日前,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申报数量为上年度新命名数量的3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市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省、市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和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颁发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实行关口前移,严把质量关。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新申报(预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或评审。其结果作为是否推报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市各单位每年度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要按照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三十四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全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和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监督。各监察员持证开展对各级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现象的,应及时向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市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针对反映的情况、问题,各市应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文明号集体,并将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于1个月内报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涉及到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要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和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由于以下自然条件之一发生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三十八条  年度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本办法的,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其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媒体进行通报。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有收受红包、回扣,搭车开药,顶撞服务对象行为的;

3、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4、被舆论曝光,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5、本集体所有成员年度考核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四十条  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可由团省委和省卫生厅直接确定,也可由市级团委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和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回牌匾并交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级别的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