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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19 18: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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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一、住院患者院内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包括院内普通会诊、院内多学科诊疗会诊(≥2个专业)及院内急会诊。

(二)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普通会诊: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它专业疾病或存在合并症;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

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医疗组长或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普通会诊应在申请会诊科室发出电子病历申请单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医务处组织院内多学科会诊:1. 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7天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2. 恶性肿瘤病人,在实施首次治疗前。3. 需2个以上专业会诊的病例。4. 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5. 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多学科会诊原则上由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提出并主持,医务处组织。临床科室须提前半天向医务处提交《院内多学科会诊申请单》(紧急会诊除外)。医务处根据申请组织会诊专家。申请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会诊后,申请会诊科室应及时书写《院内多学科会诊记录单》中记录;会诊意见以及执行情况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四)院内急会诊: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 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电话通知受邀科室。

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各科室接到急会诊通知(会诊电话),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会诊或抢救工作,有困难需请上级医师到场。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级开展工作。

(五)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主诊医师或医疗组长负责制,必须保证随时安排会诊人员。普通会诊,受邀会诊医师须由主治及以上医师担任;院内多学科综合诊疗会诊,受邀会诊医师须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时被点名会诊医师(或临床药师)须及时参加会诊。受邀会诊医师(或临床药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并标明完成会诊的具体时间。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

(六)会诊单至少应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住院号/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及诊疗情况、会诊目的、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时间记录到分)、 会诊意见或建议、会诊人签名及会诊完成时间(时间记录到分)。

二、电话会诊

受邀会诊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 10 分钟内到达现场时,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随后再到现场会诊。

三、门诊会诊制度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可作为疑难病例提请讨论,并在门诊病历中做好记录和签名。如不提出会诊和/或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如果需其他专业会诊,首诊医师应在门诊病历中记录会诊申请,病人到达会诊科室就诊,分诊护士优先安排会诊。

(三)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全面了解病案记录及辅助检查资料,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并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四、院际会诊制度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院外会诊的,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由经治科室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填写《会诊审批表》,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专业、职称、会诊的目的、时间和费用、交通方式等,由科主任签字、报医务处审批备案后,由医务处或申请会诊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并根据对方要求情况提供邀请函。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会诊人员,主管医师报告病史和做好会诊记录工作;必要时,分管院长和医务处主任参加。

(二)受邀外出参加会诊

1.外院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应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或电话申请)。医务处在接到邀请函(或电话申请)后,及时与拟邀请医师处室科主任联系,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填写《滨州市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派遣单》,经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后,到医务处备案。

2.外院直接与我院医师联系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主动告知联系人与医务处联系,并按以上程序外出会诊。

3.节假日及夜间外出会诊的,应报医院总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下医务处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员外出执行医疗任务。

4.专业科室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外出会诊时,应经医务处主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并将由会诊医院盖章后的《滨州市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派遣单》送交医务处。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

8.严禁医师未经许可私自以我院名义赴外院会诊,私自外出会诊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差错、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个人负责。

五、各科室有互相监督院内会诊落实情况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关人员需及时报相应职能部门医务处,医务处每季度汇总并核实科室上报情况,一经核实,全院通报批评。对于因会诊不及时触发的医疗纠纷,按照《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