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自然基金项目合同书内容变更流程
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符合条件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按流程报省科技厅批准。
一、青年基金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面上项目
1.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不再受理依托单位变更申请。
2.由于客观原因,项目参与人员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执行期过半后,不得变更参与人员。
3.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二、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
1.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不再受理依托单位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至省外单位、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托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依托单位任职,且在负责人变更申请受理期间符合限项规定。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
3.由于客观原因,项目参与人员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执行期过半后,不得变更参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