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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0 15: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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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