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第四条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第八条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护士守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给全国护理工作者提供护理伦理及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号召全国护理工作者贯彻执行《护理条例》和《护士守则》,恪尽职守,诚信服务,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