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平台和推广转化服务平台,按照市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科技成果登记,现就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成果登记基本条件
1.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出具的验收、结题证书、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和评价时间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
2.有政府背景(公立大学、科研机构、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等)的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评价报告等资料。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
3.自选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省级以上协会学会等出具的评价报告,并加盖市科技局公章(需将加盖公章的评价报告扫描件发送至邮箱)。评价时间不超过2年(以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单独的专利、论文、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等不作为成果登记依据。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由省内科技管理部门主持或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或结题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已经登记过的不再重复登记。
二、成果登记流程
1.成果登记申报单位登录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填写完整后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封面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盖章。导出电子版数据文件,并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出具公示函(格式参考附件4)。
2.成果登记申报单位携带《科技成果登记表》、本单位公示函(附件4)、电子版系统导出文件等报送至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3.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集中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示函、《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版及成果登记系统整理导出的电子版压缩包、《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及加盖市科技局公章的评价报告扫描件报送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省科技厅在登记材料审核完成后,将成果登记号反馈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向主管部门发放登记号。
三、成果登记提交材料
1.加盖市科技局公章的评价报告扫描件及纸质版1份。
2.主管部门盖章的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纸质版1份。
3.《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word版及主管部门盖章纸质版1份。
4.《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zip格式数据压缩包)、纸质版(第一完成单位盖章)及成果佐证材料各1份。
成果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基础理论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提供首页)、学术专著(提供封面和版权页)、检索报告等;
(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证书、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认定或审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含权利要求书首页)、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提供封面及前言页)等;
(3)软科学成果: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等。
5.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重大项目填写报送《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附件1、2)。其中,《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盖章,《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四、严格报送要求
1.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成果概况、立项情况、评价情况、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成果完成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成果简介要求为必填项,必须详实填写,不得漏填。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不填评价委员会名单。
2.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成果转化需求等须如实填写。
3.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对登记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负责纸质材料审查、成果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公示和登记成果集中报送等工作。
2.重视重大、转化成果登记。各主管部门要充分挖掘重大科技成果和对转化有需求的科技成果,相关成果优先登记。市科技局将定期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介展示,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3.确保成果质量。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成果水平和质量严格把关,确保登记的科技成果真实有效、分类清晰、信息完整,为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统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打好基础。
4.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必要条件之一,各成果完成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前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请各科室科研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前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www.tech110.net)进行登记,同时将成果登记材料报送科教科。
对于自选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由省级以上协会学会出具评价报告,需加盖市科技局公章的,请于2023年8月7日前将所有评价报告原件及需加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公章的汇总表(附件3)报送科教科。
请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无法进行此次成果登记工作。
科教科
滨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第二批科技成果登记.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