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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01 17: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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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持续纠治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牢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红包”,是指对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本规定所指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以及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以及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纪律,严禁向患者及其亲友索要、收受“红包”,严禁向医药生产、营销人员索要、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应立即退还,对于无法拒绝不便于退还的,作为预交金存入患者账户,或上交医院纪委。科室建立拒收“红包”登记,当月月底报送科室所在支部纪检委员,由纪检委员逐级上交医院监察室。

五、向患者主动索要“红包”,以及未主动退还或上交“红包”的,经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六、医务人员收受的回扣,5日内应上交到医院纪委,主动说明情况。未及时上交的,被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七、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实行医德考评“一票否决”,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工作相结合。

八、对治理“红包”、回扣问题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严肃问责。

九、药械生产或营销企业违反廉洁购销协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的,医院将立即停止该企业产品在医院的销售,终止与该企业协议,并将企业违规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十、医院纪委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机关及时汇报发现的有关“红包”、回扣等问题线索,积极办理上级机关转办的有关事项。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积极受理“红包”、回扣问题线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