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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2023-07-12 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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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公开
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渠道

1

基本情况

本机构简介信息,包括医院名称、医院等级、公共服务职能、历史沿革、诊疗科目、科室(部门)概况、设备人员概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2、《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2

领导信息

医疗机构领导姓名、职务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3

公开目录

制定和发布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

4

机构标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级评审、医保定点、教学任务等名称标识

5

人员标识

医护、行政及后勤等人员标识,包含:姓名、科室(部门)、职务 (职称)等

6

设备准入

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信息公示

7

技术备案

依法开展的特殊临床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检验项目名称及有效期,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特殊实验室检查等

8

重点研究平台

如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等,公开研究平台相关信息

9

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信息

10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11

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12

内部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13

公卫措施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14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15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16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17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18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19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20

预约诊疗

需要或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检查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21

检验检查

进行临床检验、超声、影像学等辅助检查的流程、须知、注意事项,报告获取时间及方式等

22

分级诊疗

分级诊疗的双向转诊服务内容、机构、流程、联系方式等;医联体业务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家介绍、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等

23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收费等

24

社区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门服务项目等服务流程、内容、联系方式等

25

特需诊疗

特需诊疗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和导引

26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27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28

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

29

医疗秩序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30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31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32

健康科普

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康复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33

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 地点

34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35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院内明显位置广泛张贴或摆放禁烟标识

36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37

特殊人群

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标识等

38

收费查询

查询的方法、流程、地点和导引路线等

39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40

复印病历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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